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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24-01-02 0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物 价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杭滨价检处〔2016〕04号

                                                                                              

 

当事人: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69172547-2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 

    根据消费者举报,本机关于2016年2月19日开始对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查明,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事实:

 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在天猫的网店“德施曼旗舰店” 2015年11月30日在聚划算销售“德施曼防盗家用锁智能指纹锁大门防盗门电子锁密码锁智能锁S510”的门锁”在做促销活动时。宣传图片标注原价3730元,聚划算价1999元。 实际该商品没有3730元的价格销售过(促销截图及销售记录见提证材料)。

    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及提取的相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审理认为,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鉴于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能认真配合检查,并主动地进行整改,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已于2016年 3月25日向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滨价检告〔2016〕04号),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期限届满,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以上罚款伍仟元,限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处罚决定书缴入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8036,账号:*88。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德施曼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杭州市物价局或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物价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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